12月17日上午,桂林中院民三庭宿建慧庭长一行五人来到兴安法院,与该院民一庭法官交流交损案件审判工作。兴安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的张有明副院长、民一庭罗荣胜庭长、赵丹副庭长、办案能手蒋良华法官和熊甜甜法官参加了本次交流活动。中院民三庭的五位领导谈到:桂林中院民三庭通过二审指导17个基层法院的交损案件审理,认为需要在以下九个问题上需要与基层法院的法官进一步交流意见,形成统一的司法建议,推进审判工作:
一是,目前各基层法院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第三人的范围扩大到与交损案件相关的人,这已经超出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二是,在出租车转租、转包的情况中,建议认定出租车营运权不能转租,才能让被挂靠单位的连带责任有法理上的依据;三是,交损案件中多出部分的伤残损失,建议适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法中的公式来计算;四是,针对以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方式使用挂靠车辆的,建议严格审定合同内容,以打击名为买卖、租赁,实为挂靠,逃避连带责任的不法行为;五是,建议明确挂车是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六是,醉酒和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交损事故的,建议明确保险公司先予以赔偿,再向侵权人进行追偿。同时,对停运期间的损失额度建议走司法鉴定程序予以确定;七是,建议明确道路交通规定第十五条中“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范围是通常意义上的日常普通车辆,从而避免豪车受损后车主对临时用车费用补偿中的过分要求。同时,还应该依规定认定受损车辆修复后不存在贬值;八是,应该明确精神抚慰金的最高上限是五万元;九是,针对交警前期主持达成的交损调解书效力问题,建议作为合同之债来进行审查,从而调动交警参与调解,快速化解交损事故的积极性。
此外,民三庭丁勇副庭长还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就该庭主持的关于交损事故调研课题具体问题向兴安法院民一庭法官咨询了意见。对此,参与座谈的兴安法院民一庭法官表示:桂林中院民三庭本次有关交损案件的现场交流很有意义,切合了司法能力提升和建设学习型法院、争做学者型法官的应有之义。中院民三庭提出的九点审判意见对基层法院交损案件的审理工作很有启示。同时,能够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参与到中院民三庭交损案件调研课题也有助于本院法官审判经验的总结和提升。希望今后两级法院多加强具体案件审判工作的交流,共同推进两级法院交损案件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