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为解决执行老大难问题,缓解案多人少的执行矛盾,提高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在执行局内下设执行第一庭、执行第二庭、执行第三庭。每庭设正、副庭长各一名。经兴安编委会研究决定,同意了该请示。得到同意设立的批复后,兴安法院积极进行执行庭的筹备工作,一方面明确各执行庭的分工,确保执行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另一方面筹备人员安排,尽快将人员配备到位。
据悉,执行第一庭负责执行案件的收结案管理、执行案件督办、统计和业务指导工作室、统一管理本院报批跨省、市、县执行案件的工作室;统一部署、检查和总结专项执行活动;负责执行文化建设及其他综合管理工作。执行第二庭负责执行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统一指挥调配执行力量;负责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交配等执行措施;负责实施拘传、罚款、拘留、强制迁出等强制措施;根据立案或审批部门作出的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采取相关执行措施;执行第三庭负责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申诉信访案件,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待审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