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只是想打个车回家,未曾想却因为喝了点酒,和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最后,口角竟演变成了一场群架。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颇为引人深思。
32岁的王某,是兴安县的一名中学老师。2013年10月底,下了班的王某和同事张某相约去喝酒。喝完酒已经接近10点多钟,两人都有些醉意,于是来到了兴安县某酒店附近准备打出租车回家。这时,出租车司机于某驾车从远处赶了过来,王某伸手拦下了于某的出租车。在议价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了分歧,慢慢的,分歧变成了争吵。出租车司机于某嘴上不饶人,而借着酒力的王某也并不示弱。在争吵的过程中,司机于某从驾驶室走了下来,在车旁和王某扭打在了一起。
酒店附近的群众听闻有人打架,纷纷过来劝架,被拉开后的王某和于某却并没有离开酒店门口,而是继续吵着架。看到对方有两个人,自己却只身一人,为了壮声势,司机于某给自己的好哥们,同样也是出租车司机的杨某打了电话,让他赶紧开车过来“帮忙收拾两个人”。看到事情越闹越大,王某的同事张某有点害怕,马上走到旁边拨通了报警电话。就在张某走开拨电话的时候,王某越骂越气,又朝司机于某冲了过去,两个人再次扭打在了一起。张某看到两人又打了起来,马上跑过来劝架,而与此同时,司机于某的援兵杨某也赶到了现场,看到自己的好哥们和两个陌生人扭打在了一起,杨某二话不说,从车上抽出一把尖刀就朝王某的胸口刺了过去,而于某看到“援兵”已到,气势大振,也从车里拿出一个伸缩棍,朝张某的头部砸去。
当天,司机于某见势不妙,主动到兴安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情的经过。后经法医鉴定,这次事件中,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十级伤残,而张某的损伤程度则为轻微伤,司机于某和其事后逃逸的朋友杨某则并无大碍。
该案经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司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