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兴安法院结合实际,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四个优势”,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强民商事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案件和解力度,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二是要充分发挥来自学校的人民陪审员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优势,做好庭审和庭后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拥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优势,为法官在办理案件中提供专业知识帮助,促进疑难专业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民主监督优势,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守法意识、廉政意识,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