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兴安公安局以拒执罪正式刑捕当事人涂某某,并与兴安法院联手将其从广东省佛山市带回,这是兴安法院在开展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专项活动以来,第一次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进行刑捕,进一步维护了法院生效裁判权威,更大力度打击了拒不履行行为,对提升司法公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001年12月31日,涂某某无证驾驶货车人货混装翻入江中,致使彭某某、蒋某某两人溺水性窒息死亡,2002年6月24日被兴安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彭某某家人经济损失69792元,赔偿蒋某某家人69408元,判决生效后,彭某某家人与2002年8月2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涂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无可供执行财产,兴安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中止执行决定。2007年7月,根据彭某某家人提供的线索找到涂某某,经兴安法院做工作后,涂某某书面保证从2007年8月开始每月交400元到法院支付赔偿款,但涂某某分文未履行。此后,涂某某音信全无。
2013年8月,兴安法院无意在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到涂某某在银行的存款,显示涂某某在广东佛山市有开设账户。2014年9月,彭某某的儿子前往佛山打探涂某某下落,获悉涂某某夫妇在佛山的一家陶瓷厂务工,同月,兴安法院冻结了涂某某妻子的银行账户。2015年2月6日,兴安法院恢复对该案件的执行。3月26日,兴安法院的执行干警千里迢迢赶往佛山,冻结了涂某某的工资账户,并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天,羁押于佛山南海区看守所。
涂某某拘留期间,兴安法院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并正式向公安机关发出侦查函,请求公安机关对涂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4月8日,兴安法院与兴安公安局一起,再次前往佛山,经过公安机关在涂某某务工地的调查,以及其务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证实涂某某确实有履行能力,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4月9日,兴安法院、兴安公安局依法将涂某某羁回兴安县。
近年来,兴安法院加强与公安的沟通协调,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该案件只是一个开始,相信在以后的执行工作中法院、公安强强联合的机会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