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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创新执行手段 威震“老赖”
作者:赵忠杭 尹冬妮  发布时间:2015-04-10 09:01:03 打印 字号: | |

2008年12月30日,蔡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6万元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座落在兴安的住宅一套,并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09年蔡某某将该房租赁给某置业公司,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蔡某某为甲方,某置业公司为乙方,租期10年6个月,租金为3372元。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自行布置或重装房屋,如乙方违约造成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并且,上述房地产公司与置业有限公司又于2008年12月签订合同履约担保书。之后,蔡某某将房屋交给了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置业有限公司改变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且破坏了房屋的建筑结构。于是,蔡某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蔡某某向兴安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恢复房屋原样,置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4920元,房地产公司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置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都拒绝履行修复义务和给付义务。被迫,蔡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马上向两个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前往两个公司协调。协调沟通过程中,两公司都表现得很嚣张,特别是房地产公司,自以为是大公司,财力、物力雄厚,完全不把法院的判决放在眼里。面对此情况,执行人员没有放弃,而是经过协商讨论之后,采用新的执行手段来应付。首先,再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一份通知书,告知其,如若再不履行判决义务,将会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公司处以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拘留公司的法人代表,三项惩罚措施可以并处;然后,向其解释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后果,告诉他法院如果将其名单纳入征信系统,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政审批机构进行通报,以后其公司就很难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领域立足;最后,将两公司和其他老赖的名单一起,制作成视频,在兴安县中心广场的大屏幕上滚动播出。通过上述手段,置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态度都有了动摇,不但希望法院不要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且还主动来到法院,协商解决的办法。


虽然,案件还在进一步的执行中,但作为新型执行手段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仅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也震慑到其他老赖,纷纷打电话来咨询、求和解。相信在以后的执行中,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帮助法院执行解决越来越多的难题。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罗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