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元月一日,新年的第一天,到处张灯结彩,喜气洋洋,结婚、乔迁、弥月,喜事连连,满城鞭炮声声。在这样一个好日子里,兴安法院执行局干警坚守工作岗位,执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2010年10月,唐甲和唐乙合伙购买了一辆大货车,购买该车的首付款由双方共同支付。2011年12月,唐甲的父亲与唐乙的父亲签订协议,约定唐甲将合伙购买的车辆转让给唐乙个人,唐乙给付唐甲13万元。协议载明:先给付6万元,待保险公司赔付车辆保险金后,再给付余下7万元;如过年前保险金未赔付,则由唐乙给付2万元;如保险金赔付后,唐乙拒付余下款项,则按1.5%计息。双方父亲都在协议上签了名,唐乙父亲当即给付了6万元,并由唐甲父亲出具收条一张。双方将签协议事宜各自告诉了自己的儿子。之后从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期间,车辆均由唐乙管理使用,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唐乙于2012年初给付唐甲2万元,而余下的5万元却一直未付。于是,唐甲向兴安法院提起诉讼。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父亲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唐乙支付唐甲5万元及利息1.3万元。判决生效后,唐乙一直心怀不满,以外出打工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唐甲这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移送执行局后,承办法官先后多次查询执行人唐乙的财产信息,均反馈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被迫搁置。终于,元旦前夕,申请人送来好消息,说唐乙家在元旦当天办乔迁新居的喜宴,唐乙也从外地回来参加。得知这一消息,执行人员喜出望外。元旦节当天,执行人员在陆正胜局长的带领下,马不停蹄赶往被执行人家中。面对前来贺喜的亲朋好友,被执行人实无颜面,主动提出与申请人和解。在众多群众的监督与见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本案中,执行人员能够在群众眼前办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灵活使用执行手段,抓准执行时机,巧妙利用被执行人好面子这一特点,切实体现了兴安法院司法公开、司法为民的宗旨,着实反应了兴安法院干警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过硬的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