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9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发出了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离婚诉讼中就家庭暴力的预防,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
原告黄某(女)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中,黄某诉称,张某曾多次将其殴打致伤。其在2013年11月25日和2014年5月27日分别向华江派出所和兴安县城北派出所报案,两个派出所曾出警制止,教育和警告张某。但张某屡教不改,经常无故打骂、侮辱黄某,用刀棍威胁黄某其及家属,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4月7日,案件主办人曾召集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调解,张某情绪激动,拒绝调解。在众人面前直言要取黄某及其亲属的性命,并从货车里拿出长1米多、直径2-3厘米的钢管蹲守在法院门口,以威胁黄某及其亲属。法警及时制止并与之耐心沟通、劝说近2个小时。
黄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一并提交了来自张某的数十条威胁短信和图片、其遭殴打的伤情照片等证据。主办人综合前日所见以及申请人的充分证据,立即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制作了裁定书。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威胁黄某及其亲属;禁止张某骚扰、跟踪黄某及其亲属;禁止张某在距离特定的场所200米内活动。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29日下午向张某送达本裁定时,张某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看过裁定书之后便将之撕毁,气冲冲驾车离去。半小时后张某折回,带一把短柄大菜刀在法院门口闹事,声称要把黄某找出来“解决”掉,警察赶到将其带离(此事仍在处理当中)。此裁定也送达了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所在地的派出所以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该措施得以让司法依法、适时、适度介入家庭生活,预防家庭暴力,全面维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兴安法院利用这一措施既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也保障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同时,这次的积极尝试和探索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开辟了新途径,累积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