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不久,朋友圈的一条动态被成千上万的网友疯转刷屏,内容很少,就短短几个字:“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贩卖儿童,死刑,不求点赞,只求扩散。”虽然内容不多,但是它对于社会各界的影响,恐怕是前所未有的。在短短几天内,许多人的微信朋友圈就拐卖儿童是否应该判死刑争论不休,一时间,朋友圈仿佛被撕裂成水火不容不共戴天的两个阵容,夫妻甚至为此反目,兄弟甚至为此阋墙,朋友甚至为此绝交。支持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贩卖儿童死刑的网友们俨然一副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不改法律誓不放手的姿态。
让我们冷静地来看待这个问题,从整体情况上来分析,在朋友圈支持贩卖儿童应该被判处死刑的网友占绝大多数,而反对者则主要是一些具备法学和社会学基础知识,并能保持理性的专家和学者。网友们对贩卖儿童是否应该修改法律判处死刑的争论,实际上变成了社会普通民众和专业人士的争论,也就是社会舆论和社会理性的争论。
本文不想赘诉法律是否应该判处贩卖儿童的犯罪人死刑的依据,只是想讨论社会舆论和社会理性之间的关系。
在国家是否应该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是否应该判贩卖儿童死刑这一争议事件中,同意修改的一方,实际上主导的是社会舆论。而反对修改的一方,则是从法律制度修改的程序和改变贩卖儿童的定罪后实际的效果来进行辩驳的。社会舆论和社会理性,都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的依据,社会舆论是法律制定和修改的基础,而社会理性则为法律制定和修改提供程序上的帮助和审查。如果法律制定修改没有顺应社会舆论,法律就得不到公民内心自发的遵守和敬畏,就会成为空中楼阁,盘中之沙。而如果法律制定修改没有遵从社会理性,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验证,就难保不会存在程序上的错误,阻碍社会法治的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国家,所谓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但是人民当家作主并不意味着法律要一味地顺从民意,顺从社会舆论。法律实际上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正义又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按照法定立法程序制定好修改法律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立法和修改法律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很多很复杂的法学专业知识,要先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和数据收集于研究,然后提出法律草案,审议法律草案,表决通过法律草案,最后才能公布法律,不能仅仅基于社会舆论的一拍即合就修改和订立法律。
法国作家古斯塔夫·勒庞在其著作《乌合之众》中指出,个人在群体中会丧失理性,没有推理能力,思想情感易受旁人的暗示及传染,变得极端、狂热,不能容忍对立意见,因人多势众产生的力量感会让他失去自控,甚至变得肆无忌惮。所以在制定和修改法律中,一味地遵循社会舆论,一味地遵循民主意义中的少数服从多数,会导致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被感性所控制,缺乏法律应有的理性和严谨,从而产生普通民众在制定和修改法律前难以预料效果,阻碍社会法治的进步。
虽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不可能不考虑社会舆论,当社会实际情况和社会舆论发生变化时,法律也应该进行适当调整。但是法律的制定和和修改更不能不考虑社会理性,不能不经过专业的审查就修改订立和公布。仅凭社会舆论的一时冲动制定的法律,实际只会背离心中的正义。只有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统筹兼顾社会舆论和社会理性,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两者平衡作用的基础下所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才能真正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