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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吃姐姐醋大锁锁门面,父母状告儿子排除妨碍
作者:唐红刚  发布时间:2015-12-02 11:05:08 打印 字号: | |

原本一家人应该和和睦睦的过日子,然而兴安县兴安镇一户因家里门面租金分配问题,父母把亲生儿子状告至法院。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某、唐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高高兴兴回家过日子去了。 


原告赵某某、唐某某系夫妻,被告赵某系其亲生儿子,均系兴安镇城关的村民。赵某还有一姐姐赵某艳。在农转非时,赵某某一家以户为单位分配得一定面积的建房安置土地,土地面积80多?,并取得国有土地证。1995年建成一栋四层楼房(第一层为门面)后,1997年入住,2005年12月15日办理房产证,房屋所有人为赵某某、唐某某。1999年赵某结婚后与父母赵世刚、唐某某同住此楼房至今,但一层门面出租。近期,赵某对父母要将门面租金分给姐姐不满,便将门面锁上,使得承租人无法承租,造成经济损失。于是,赵某某、唐某某将亲生儿子诉至法院。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上虽然没有被告赵某的名字,但土地系以户为单位分配而得,且作为父母的原告赵某某、唐某某也认可是与作为儿子的被告赵某共有的,并有房屋建成后共同居住多年的事实。由于该房屋是个整体,原、被告不是按份享有而是共同共有的,被告采取锁门的方式与父母抗争权利,的确不妥,但尚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原告赵某某、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是房屋所有权归谁的一个体现。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仅能证实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物权。但土地系以户为单位而分配而得,故赵某仍为土地实际所有人之一,且原告赵某某、唐某某在庭上对此事实也自认,故赵某也系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锁门行为并不是处分房屋或者重大修缮。因此被告赵某锁自家门面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行为,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罗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