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广西高院《关于命名第三批“全区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决定》(桂高法[2015]327号)文件正式下发,兴安法院因其在近三年来在文化建设工作上突出的表现,作为桂林地区唯一入选的法院,荣获第三批“全区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该荣誉的获得是对兴安法院近三年来大力推进文化建设工作的最大褒奖。
据悉,兴安法院在近三年高举文化建设大旗,在广西区高院、桂林中院的精心指导和中共兴安县委的正确领导下,以“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理念为指导,在总结自身“厚德尊法、敏思慎断、持正守廉、致公为民”的院训精神文化、汇总《兴安县人民法院制度汇编》的制度文化、弘扬 “礼仪出公信”的行为文化、推进党风廉政文化教育展厅、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清廉石刻、警营文化长廊和诉讼服务中心等物质文化的基础上,全力冲刺全区法院第三批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申报工作,以孜孜不倦的求索精神和对党的基层司法审判事业的无比忠诚,忠实履职,为“富民强县”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
兴安法院也将倍加珍惜“全区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荣誉,将“请进来”与“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与其他兄弟单位加强交流,相互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文化建设水平,推进文化建设各项工作,坚定干警理想信念,培育干警法治信仰,引领全院干警价值追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为基层法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