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兴安法院首例经特殊程序审结的实现抵押权纠纷案顺利执结,申请人如愿拿到执行款。
2015年1月15日,兴安县某银行与刘某波签订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并由刘某元、罗某某以其自有的位于兴安县兴安镇双灵路的房屋及该两处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该抵押由双方当事人办理了他项权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刘某波向银行借款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7.5‰,逾期则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债务到期后,主债务未予履行,银行向兴安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兴安法院受理该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对银行实现抵押权的请求予以支持,裁定准予对刘某元、罗某某位于兴安县兴安镇双灵路的房屋及该两处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等合法方式变价,该银行从变价款中依合同约定就刘某元、罗某某抵押担保的刘某波的债务优先受偿。
2015年6月29日,案件移送兴安法院执行局,考虑到该案是本院首例特殊程序案件,陆局长将该案分给了耐心、细心的张法官承办。张法官不负重托,拿到案件后,迅速向被执行人刘某元、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义务,并与银行取得联系,积极沟通房屋拍卖、变卖事宜。经过沟通,采取两步一齐走的执行方式,一边由法院启动拍卖程序,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另一边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己留意,寻找买家。一个星期后,银行传来好消息,表示有人自愿购买该房产。于是,张法官将三方都召集到法院,就房屋买卖、过户等相关的事宜进行了说明,并向房管、土地等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12月14日,买受人杨女士将购房款交到法院,12月15日,银行领取全部案件执行款,案件顺利执结。
本案中,张法官尽心尽责,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积极为当事人想办法,急当事人所急,她不负重望,不仅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也为所有执行干警树立了榜样。至此,兴安法院第一个特字号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