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三级人民法院职能定位的指导意见》,我院积极组织全院干警学习、研究意见的内容,借此意见的实施继续深化该院的司法改革,并强调五点对该院的职能进行科学定位。
一是强调职能科学定位的重要性。法院的职能定位事关法院日常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事关法院的职权科学合理配置、体制机制的改革、职能分工、法院整体职能的发挥。因此,作为基层法院,更应该科学合理进行职能定位,找准自身的位置,以妥善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我院高度重视自身职能定位,多次组织学习区高院的指导意见,并多次召开中层领导会议,研讨该院的职能定位问题,以谋求自身的科学定位,发挥自身作为基层审判组织的作用。
二是强调职能定位必须遵循国情和司法现状。任何改革的成功,都是遵循其规律,切合其实际的结果。因此,法院的司法改革也必须尊重我国的司法国情和现状,遵循司法规律。我院深化改革的同时,注重对法院司法现状的总结,并借鉴国内外司法改革的先进经验,结合该院及当地的实际情况,推动改革的深化。如针对兴安本地葡萄种植户多,且因葡萄引起纠纷较多的现状,兴安法院结合实际派出专门人员组成、设立了葡萄巡回法庭,专门解决葡萄案件纠纷;针对当地青少年案件频发的情况,建立了青少年示警教育基地,在青少年心中中下法种,这些举措即便利了当事人,及时的化解了纠纷,同时也减轻了法院自身的业务压力,取得了便民、惠民的效果,得到了当地百姓的赞誉。
三是强调法院要延伸触角,加强法庭建设。人民法庭扎根在基层,最深入群众,因此更了解群众的需求。我院结合本地区案件的数量的分布情况、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配置该院的司法资源,优化法院派出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科学增设或减并人民法庭。如撤销了严关法庭,设立葡萄巡回法庭。同时,我院还充分支持和调动其他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纠纷,如利用政府网格化服务管理设立社区法官,让“社区法官”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促使其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的法制建设。
四是强调要推进案件程序简化的改革。我院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争议不大、标的较小的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进行审理;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推行快速办理机制,这些举措的推行,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也大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如该院在立案庭设立专门的调解室,对简单的民事案件进行化解,经过调解室法官的努力,仅2015年就调解了375件,大大的减少了该院业务庭的压力,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推进了司法改革。
五是强调要健全和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法院不是孤立存在的,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要积极发挥司法联动的作用,联合社会的各个力量,共同化解矛盾,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教育及引导当事人选择是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矛盾。特别是在当前矛盾比较突出的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物业管理、保险纠纷等领域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健全对外委托调解、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制度,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使纠纷化解方式多元化。如物业纠纷引导当事人在社区化解,从而在源头上解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