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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不讲诚信,失了买卖,丢了信誉
作者:欧见凤、石燕飞  发布时间:2016-01-04 17:35:17 打印 字号: | |

诚信为本,信誉是金”,在商业化高度集中的当今社会,诚信无疑是企业一块金字招牌,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生命线。企业只有诚信才能获得认同,才能长久发展。对企业而言是如此,对个人亦是。日前,我院审结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被告蒋某某因不讲诚信,不履约被判决支付运输费及违约金。


此事还得从2011年说起,原来被告蒋某某因承包工程建设,原告刘某某为其承运水泥。基于信任,原告没有要求被告按次付清。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刘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蒋某某欠原告刘某某运输费用106000,并约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4000元,两年内支付完毕,如有违约则支付违约金30000元。事后,被告蒋某某仅在前三个依约定支付了费用,共计12000元,余款经原告刘某某多次催讨未果。


我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履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行为表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刘某某完成了双方约定的承运义务,而被告蒋某某未能依约定向原告刘某某完全支付运输费用,被告蒋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蒋某某向原告刘某某支付运输费94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被告蒋某某最终因他的不诚信,失去了合作伙伴的信任,也失去了信誉。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罗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