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张某某等人被负责管理兴安惠泽华府小区工程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找到,要求为惠泽华府小区工程搭建外脚手架,同月,张某某等人进场搭建。2013年5月,张某某为代表与广西天某建筑公司补签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搭建范围及付款方式。施工完毕后,2014年8月,广西天某建筑公司通知张某某解除合同关系,并对张某某等人搭建的总工程量进行了结算,总工程款为492215元。截止2014年8月21日,广西天某建筑公司却只支付张某某工程款145929.9元,尚欠346285.1元未支付。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尽快拿到工程款分给其他民工,张某某于2014年9月诉至兴安法院。经兴安法院审理,根据相关规定及证据认定,判决广西天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某工程款346114元。
判决生效后,广西天某建筑公司又支付179500元,余下部分仍然不予支付,张某某多次找该公司协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于是,张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想通过法院为自己以及其它民工们撑腰。
案件移送执行局后,承办法官立即向该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该公司收到后与成办法官取得联系,并承诺会尽快支付张某某工程款,然而一个星期后,工程款仍没有到位,该公司出尔反尔。承办法官只有采取强制措施,查询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发现其在南宁的一个账户里有上百万的资金后立即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随后向该公司邮寄了冻结裁定书。该公司收到裁定书后,后采取拖延对策。
为了能够在年前解决此事,让资金尽快到位,承办法官决定直接将执行款扣划过来。1月14日,承办法官驱车前往南宁,马不停蹄直奔被冻资金所在的银行网点,将执行款直接扣划至法院执行款专户。1月15日,张某某领取全部案件执行款,等在法院门口的其他民工们纷纷表示,能够在过年前拿到辛苦钱真是不容易,这都多亏了法院,以后遇到事情一定相信法律、相信法院,法院一定为我们这些弱势群体撑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