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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尹冬妮  发布时间:2016-01-21 09:43:08 打印 字号: | |


1月19日,兴安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为被执行人桂林某商贸公司打工的廖某某领取了全部案件执行款。


廖某某于2013年12月29日进入桂林某商贸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于同年12月29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28日终止。合同中约定2两个月的试用期,且试用期工资为2200元每月,转正后工资为2600元每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廖某某工作至2015年3月1日。经兴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桂林某商贸公司支付廖某某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58.62元及2014年年终奖2600元。劳动仲裁书生效后,该公司仍然拒绝支付廖某某工资,于是,廖某某申请兴安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移送兴安法院执行局后,承办法官非常重视,一是考虑到该案是一起涉民生案件,关乎申请人的生活状况;二是接近年关,尽可能在过年前解决此事。为此,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希望其在法院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履行,但该公司都以经营情况欠佳为由拒绝履行。于是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承办法官向该公司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冻结了其对公账户。


1月18日,该公司财务人员主动找到承办法官,说该公司准备向银行贷款时发现纳入失信名单后不能办理贷款,同时在使用对公账户发放员工工资时也无法支取,希望承办法官将其解除黑名单,并愿意支付廖某某工资。当天下午,该财务人员将执行款转入法院执行款专户。1月19日,廖某某领取全部案件执行款。领取了执行款的廖某某当即对承办法官表示了感谢之意,多亏法院为民出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罗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