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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受伤索赔无果 法院强制执行促和解
作者:尹冬妮  发布时间:2016-01-21 09:44:09 打印 字号: | |


2008年10月,尹某某经人介绍到兴安县上冠采石场从事碎石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为1500元。2008年12月3日上午,尹某某在工作中,不慎跌伤。当天送往兴安县两江医院治疗,于2009年2月12日出院。2009年7月30日兴安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尹某某与兴安县上冠采石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9年9月15日兴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认定尹某某受伤为工伤,鉴定为工伤致残六级。而后,因赔偿事宜,尹某某起诉至兴安法院。


经兴安法院审理认为,由上冠采石场的经营者徐某某赔偿尹某某各项经济损失97446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尹某某多次找徐某某索赔,但徐某某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义务,被迫,尹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找徐某某谈话,但徐某某仍然拒绝履行,并声称其有严重高血压等各种疾病,没有钱赔偿。经查验医院开具的证明,证明徐某某确实有病在身后,尹某某也同意退让,于是双方于2012年达成和解协议,徐某某每个季度支付尹某某500元。


协议达成后一个季度,徐某某按时支付尹某某500元,之后便单方毁约,不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尹某某只有再次找到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了解此情况后,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在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徐某某的财产信息,徐某某确实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双方经济状况都不好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一方面做徐某某的思想工作,表示可以给予他时间筹钱,但不能出尔反尔,一定得按照约定协议履行。另一方面也对尹某某进行安抚,并尽量每年争取司法救助金(2014年、2015年分别两次救助尹某某3000元)。就这样,案件被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直到2016年1月15日,徐某某主动给承办法官打来电话,希望能够再次与申请人和解。1月18日,承办法官恢复该案件的执行,并约来尹某某,经过协商,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协议,由徐某某一次性支付尹某某2万元,其余部分尹某某表示放弃。当场,徐某某将2万元交到执行款专户,下午,尹某某领取案件执行款,一场工伤赔偿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罗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