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笔债务,作为债权人的王某却站上了法庭的被告席上。近日,我院判决了一起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原来,2014年初,梁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熟人王某借款26000元。可到了还款日期后,梁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肯还钱。2014年8月15日,王某再次催款无果后,一时气急,决定给梁某点“颜色”看看。
当天下午,王某雇请的阳某、周某等人,并租赁轿车和面包车,赶至兴安县县城某甜品店,持刀将梁某强行押上车拉至桂林市某宾馆客房。将梁某囚禁后,王某让负责看管的阳某、周某多次采取殴打、威胁的方法要求梁某偿还欠款,并责令梁某打电话让家人还款。次日,梁某被警察救出。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王某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鉴于王某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在审理的过程中多次表示自己非常后悔没有合法维权,拘禁梁某不仅没有讨回自己的借款,还让自己深陷囹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我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