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非法维权成被告,女子悔不当初
作者:欧见凤  发布时间:2016-01-25 18:01:17 打印 字号: | |

因为一笔债务,作为债权人的某却站上了法庭的被告席上。近日,我院判决了一起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原来,2014年初,梁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熟人王某借款26000元。可到了还款日期后,梁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肯还钱。2014年8月15日,王某再次催款无果后,一时气急,决定给梁某点“颜色”看看。 


当天下午,王某雇请的阳、周等人,并租赁轿车和面包车,赶至兴安县县城甜品店持刀将梁强行押上车拉至桂林市宾馆客房。将梁某囚禁后,王某让负责看管的、周某多次采取殴打、威胁的方法要求梁偿还欠款,并责令梁某打电话家人还款。次日警察救出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王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鉴于某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在审理的过程中多次表示自己非常后悔没有合法维权,拘禁梁某不仅没有讨回自己的借款,还让自己深陷囹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我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罗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