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兴安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分别失去了儿子和女儿的两对老人领取了被执行人王某某交纳的赔偿款,逝去的亲人也终于可以得到安息。
2010年9月11日17时序,王某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超载沿国道322线由全州县往兴安县方向行驶,至百里路口时,驶入快车道超车,在超车过程中,恰遇沿慢车道同向行驶的由窦某科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车上搭乘其妻子张某和女儿窦某瑛)自慢车道左转变更到快车道,王某某见此情况采取紧急刹车并往左打方向避让,而导致其驾驶的货车向右侧翻,货车车厢及货物将窦某科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连人带车压住,造成窦某科和张某当场死亡,窦某瑛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窦某瑛被送往兴安界首骨科医院抢救1天后,转广西南溪山医院治疗,住院31天,用去医疗费8733元。经鉴定,窦某瑛左下肢构成十级伤残。该事故经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窦某科与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与窦某瑛不负责任。于是就赔偿问题,窦某科及张某的家人窦某元(窦某科父亲)、于某秀(窦某科母亲)、罗某礼(张某的父亲)、张某秀(张某的母亲)以及窦某科与张某的一双女儿一起将王某某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起诉至兴安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已垫付59000元,王某某驾驶的货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于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窦某元、于某秀、罗某礼、张某秀及死者的一双女儿经济损失共计122000元;王某某赔偿死者家属50224.5元。法院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立即支付了赔偿款,而王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拒绝履行。被迫,四位老人及两个孩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安抚死者家属心灵。
案件移送执行局后,申请人四老两小经常找到承办法官,哭诉他们对死者的不舍之情以及对王某某的愤恨之情,承办法官安抚、同情的同时,尽一切手段的加紧追款速度,并多次约双方和谈,做双方思想工作,希望能够达成和解协议。但是经过几次协商后,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申请人面对造成自己儿女死去的始作俑者,情绪非常激动,而此时,王某某则是一遍又一遍的道歉,表现得非常有诚意。接触几次后,申请人慢慢的被王某某的诚意感化,情绪逐渐平复。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某分三年时间全部支付完毕。这三年期间,承办法官也可怜这一家老人和孩子,每年都积极为他们申请司法救助金,来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和心里的苦楚。
1月20日,四位老人两个孩子终于在年前领取了案件的最后一笔赔偿款,领取完赔偿款的老人泪流满面,心中仍是不舍儿女的逝去,他们说,尽管这么多年了,但我们还是宁愿儿女活着,这些都是偿命钱啊。但是如果兴安法院执行局同志们的努力和对我们的帮助、照顾,我们连偿命钱也拿不到,真的非常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