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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遭反悔 法院强制执行促案结
作者:尹冬妮  发布时间:2016-01-28 18:17:09 打印 字号: | |

罗某某与唐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1月7日生育婚生小孩。由于性格不合及年龄相差较大,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5月,双方因为小孩哺乳问题发生争执后开始分居。2014年8月,罗某某起诉至兴安法院,要求与唐某某离婚,小孩由罗某某抚养,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兴安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双方离婚,离婚后小孩跟唐某某生活,罗某某每半年支付2400元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享有探视权,同时罗某某同意给予唐某某10000元经济补偿,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完毕。之后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


本意和平结束一段婚姻,没想到罗某某竟反悔,将调解书视为白纸,拒不支付唐某某10000元经济补偿。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2015年2月,唐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移送执行局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唐某某,但电话都处于停机状态。经过几番打听,好不容易与唐某某的弟弟取得联系,唐某某弟弟含含糊糊,口头表示不清楚姐姐的去向,也说了很多对前任姐夫的不满。面对此情况,承办法官表示理解的同时,也告知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可以追究其姐姐拒执罪,让其坐牢,同时还可以将她纳入失信名单,让其买不了车票,过年都回不了家。听了这些之后,唐某某的弟弟有些动摇,答复尽量与姐姐联系。


1月25日上午,唐某某弟弟主动将1万元补偿金交到法院,并向承办法官保证,以后一定会按照协议定期支付抚养费,千万不要将其姐姐纳入失信名单和追究拒执罪。当天下午,外出打工现回家过年的唐某某来到法院领取了全部案件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温馨提醒:调解书与判决书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且不能轻视。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罗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