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兴安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按照协议履行完毕。
原来,2012年10月2日,郭某富驾驶拖拉机搭乘父亲运木料回家,途中将同村郭某明家的木制电杆刮倒,为此,郭某富及父亲与郭某明发生口角,郭某明先踢了郭某富父亲一脚,双方继而打斗,郭某富回家拿出一把火药枪将郭某明的背部击伤。
郭某富持有火药枪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现还用来伤人,更是罪上加罪。兴安法院审理后,判决郭某富犯故意伤人罪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共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赔偿郭某明经济损失52727.9元。判决生效后,郭某富监狱服刑,未履行赔偿义务,于是郭某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初期,郭某富在监狱服刑,一直没有履行能力,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被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期间考虑到申请人郭某明家里的经济情况,承办法官多次帮助他申请司法救助金,以缓解其生活压力。直到郭某富出狱,申请人提供线索说郭某富在外打工,每月有固定工资,具有履行能力。在申请人的带领下,承办法官多次找到郭某富,让其做一个履行计划,知道无法躲避,郭某富主动提出和解。1月27日,承办法官恢复对该案件执行,1月28日,在承办法官的要求下郭某富与郭某明一起来到法院,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本着团结邻里、和睦相处的原则分别对双方进行劝解,最终二人各退一步达成和解,由郭某富一次性支付37900元,其余郭某明放弃,郭某富当场支付,郭某明领取案款,案件得以执结。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本是同村乡亲,却得理不饶人,不能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才造成一伤一坐牢的悲剧,所以法官提醒,邻里相处一定要理解、包容,不能斤斤计较,逞一时之快往往得不偿失。同时,手上如果仍有能够正常击发的枪支,一定要上交有关部门,不然将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遭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