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4日,吴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兴安某银行借款16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初始月利率8.2‰,还款方式为按期结息,借款期限届满一次性归还全部本金,同时,吴某某以其位于兴安县的房产作为该借款合同的费用抵押,签订合同后,吴某某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5月10日,该银行向吴某某发放贷款。刚开始,吴某某每月按期偿还银行利息,可是还了2个月之后,吴某某则再未还过钱。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将吴某某起诉至兴安法院。
经兴安法院审理,判决吴某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16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某仍拒绝还款,并且跑去外地,躲避债务。无奈之下,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移送执行局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吴某某联系,吴某某均表示没有履行能力,并也多次劝其露面,让其作出一个还款计划,但吴某某都拒绝了承办法官的提议。软硬兼施,于是承办法官将吴某某拉入了黑名单,并冻结了他的所有银行账户,但是仍效果欠佳。在银行的强烈申请下,承办法官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对吴某某用以作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2月2日,经过竞拍,最终由周某某以16.7万元竞得。2月5日,周某某将购房款交到法院执行款专户,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