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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妪车祸痛失爱女,起诉女婿给付赔偿款获支持
作者:欧见凤  发布时间:2016-02-26 13:06:44 打印 字号: | |

突如其来的车祸,让八旬老妪唐某痛失爱女,但更令唐某寒心的是女儿车祸赔偿款中自己应得的部分被女婿侵占,近日,我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


2010827日,原告女儿唐春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该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肇事司机赔付原告唐某、女婿唐军、外孙唐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唐某及外孙的生活费。唐军先后共领取赔偿款18万元,但未分给唐某。


原告年事已高,长期患有多种疾病,视力贰级残疾,患有糖尿病,曾因脑梗死、脑梗后遗症住院治疗残疾,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人照顾,生活困难。唐某作为唐春的母亲,理应分得自己生活费及死亡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三分之一,合计12万余元。


但唐军认为,唐春因交通事故死亡应获得的赔偿款虽为37万元,但实际已经获得的理赔款只有18万元。其为处理交通事故及起诉理赔支付了大量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丧葬费、律师费、案件执行评估费、停车费、执行阶段寻找被执行人的花费,唐杰读书每年花费2万元,除去以上开支理赔款所剩无几,且其已分三次给付唐某1.5万元,唐某要求其支付12万余元不符合事实。


我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标的系原、被告双方的近亲属因交通事故死亡而获得的赔偿金,该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应获得的赔偿金为37万元。原告唐某的生活费理应由其享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受益人及分配主体是唐某、唐军及唐杰,分配原则应当以平均为原则,以照顾为例外。唐某年老体弱,又无生活来源,在分配时可以适当予以照顾,但其主张平均分配,故唐某主张在唐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获得的赔偿金37万元中的12万余元赔偿款是合情合法的,法院予以支持。另,因实际执行到位的赔偿金只有18万元,扣除唐军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费用3.7万元,可分配的数额只有14.3万元,故已领取的赔偿金中应分配给原告的金额为4.5万元,唐军其拒绝给付,侵犯了唐某的财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返还财产。因唐杰并未领取赔偿金,不承担责。综上法院判决唐军应给付唐某在唐春因交通事故死亡一案所获得的赔偿款中4.5万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张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