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老的林地因修路被征用,去领补偿款是却被告知已被儿子领走,日前,我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儿子孙某被判返还其代领孙老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5000元。
2013年下半年,因修建村道,孙老的林地被征用了一亩多,本应到手的45000元征地补偿款却迟迟未支付。孙老多次催要,发放人才告知其款项已被儿子孙某领取。
孙某原系孙老的儿子,但其已于1979年将孙某过继给其兄做儿子,户口亦迁入其兄家中,孙某可从其养父名下分得集体责任山、田、地。现被占用修建道路的为孙老承包经营的林地,孙某不经同意领取征地补偿款损害了孙老的权益,为此,孙老诉孙某返还其土地补偿款45000元。
我院审理后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孙老与孙某虽系父子关系,但孙某代领了属于孙老的土地补偿款并占有,至今未归还的行为,侵害了孙老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孙老要求孙某返还代领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