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某以买烟名义行盗窃之实,被发现后拘捕持刀伤人,日前,我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秦某窜至兴安县溶江镇罗某经营的某某超市,以买烟的名义将罗某调离收银台,趁机将收银台内装有800元现金的小铁盒子盗走,被告人秦某随即驾驶摩托车往桂林方向逃跑。
在罗某发现被盗后驾驶车辆并叫唐某等人也驾车分别去追,当被告人秦某逃至小溶江大桥处时,被唐某、蒋某、莫某等人拦截住,被告人秦某为了抗拒抓捕,持刀进行威胁并将唐某腹部、蒋某右手臂划伤,后罗某等人赶到现场后共同将被告人秦某控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秦某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秦某辩称自己没有持刀抗拒抓捕的辩护意见,与案件查明查明的事实不符,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本案中,秦某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本案中,秦某的行为属于第二类犯盗窃罪之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因此秦某的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