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高压线“从天而降”伤人,供电公司遭索赔40万余元
作者:欧见凤  发布时间:2016-02-26 14:17:07 打印 字号: | |

黎某在工地做事时,因高压线突然断裂遭遇飞来横祸,致身体多处残疾,黎某将高压线管理人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余元,近日,我院审结此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供电公司赔偿黎某各项经济损失34万余元


2015年4月21日,黎某在位于兴安县严关镇的某工地清理所驾驶的水泥砼车时,高压线突然断裂,掉在黎某所在的水泥砼车上,黎某被严重电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黎某身体构成一个八级、两个十级共三个伤残等级。


黎某因此遭受了大量的经济损失供电公司多次协商未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护理服务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01293.95元。


供电公司辩称,黎某受损害属实,但其计算的各项费用偏高,应依法计算。


我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产权人、占有使用人、管理人应该承担高度危险无过错责任,故应赔偿黎某的经济损失。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即由供电公司赔偿黎某各项经济损失341208.95元,并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


    法理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黎某被突然断裂的高压线伤,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产权人、占有使用人、管理人应该承担高度危险责任,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或者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害的,供电公司才具有免责事由,其他任何事由都不能免除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罗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