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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愿做丁克,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起诉离婚遭驳回
作者:欧见凤  发布时间:2016-02-26 14:24:22 打印 字号: | |

丈夫想生育子女,却遭妻子断然拒绝,兴安一男子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将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近日,院审理该案后,判决驳回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现年36岁的蒋某与“剩女”王某举行登记结婚。刚开始,夫妻俩生活得有滋有味,家庭和和气气,羡煞旁人。但好景不长,夫妻俩很快就产生了矛盾。蒋某眼看着自己及妻子年龄越来越大,同龄人早已子女承欢膝下,自家里却缺少孩子的欢声笑语,加之来自父母的压力,使他想生育子女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2013年的某天,蒋某兴高采烈的跟妻子说出了自己的想法,没想到却被妻子拒绝了。原来,妻子觉得生孩子、养孩子麻烦,认为两个人生活的也挺好的,于是一心想做丁克。夫妻俩为了“生孩子”的问题,经常发生争吵,以致后来矛盾不断升级。2014年8月,蒋某“忍无可忍”离家出走。2015年11月,对妻子彻底失望的蒋某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将妻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妻子离婚。
    院审理认为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是因侵害生育权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希望与丈夫好好过日子,不同意离婚,蒋某也只是以其未能实现生育权而要求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法院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的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生育权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体现了生育权利的主体是女性。《婚姻法》解释(三)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夫妻之间生育权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即:“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双方是因为生育的问题发生了纠纷,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准许离婚。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罗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