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好心为朋友担保借款,没成想借款人逃跑,出借人把自己起诉到法院,陈某履行完自己的担保责任后,向法院起诉追偿,近日,我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被告蒋某被判决支付代偿款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2014年6月3日,被告蒋某从张某处借款53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张某要求提供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蒋某找到朋友陈某,经过一番劝说,陈某同意为该借款进行保证担保。
该借款到期后,陈某归还了张某3000元后便外出逃避债务。之后,张某把借款人蒋某及担保人陈某告上了法庭。陈某无奈于2014年11月20日替蒋某张某归还了50000元借款。陈某作为保证人已履行了保证责任,享有债务追偿权,故提起诉讼要求蒋某偿还其垫付的担保债务50 000元,履行从2014年11月21日起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
我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蒋某于2014年6月3日向张某借款53000元,借款到期后尚欠50 000元未按约如期返还。陈某作为上述借款债务的担保人于2014年11月20日代被告偿还张某借款本金50000元,故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陈某的诉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蒋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在陈某代为偿还借款之后,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陈某要求蒋某从2014年12月2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