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姓兄弟二人携手出资,共同改造母亲旧房住址,但事后却因房屋所有权引发纠纷,兄弟反目。日前,我院审结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理清了这起家庭纠纷。
吕大何吕二两人系亲兄弟。引起两人纠纷的房屋位于兴安县,原系两人母亲的旧房所在地,后因旧城改造需要,经两人协商,房屋由两人共同出资重新建设。1998年房屋重建完成。后双方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吕大、吕二两人共同共有。
该房屋共四层,房屋各层结构对称,东南、西北两侧均有楼梯,一层正面有两樘大门朝西南方。吕二于2007年在未与吕大协商的情况下,将该房屋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按中线砌墙隔断,并使用居住第二层、第三层西北侧半部分。吕大起诉要求将房屋按中线砌墙隔断,分割该共有房屋,并同意吕二现已占用的西北侧半部分归其所有,东南侧半部分归吕大所有。
我院审理后认为,吕大、吕二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在不损害共有房层使用价值的原则下,可以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为两人双方共同共有,故双方在所有权享有上应各占一半,且该房屋结构对称,按中线隔断分割不损害房屋的使用价值。同时,吕二已将房屋的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在中线砌墙隔断,并占用了房屋第二层、第三层的西北侧半部分。故吕大要求将房屋按中线砌墙隔断分割,西北侧半部分归吕二所有,东南侧半部分归吕大所有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对于砌墙隔断的费用负担,鉴于吕二才已自行砌墙隔断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其为此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故尚余的第一层砌墙隔断的费用,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由吕大负担较为适宜。据此,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两共有人各占二分之一,房屋第一层由吕大砌墙隔断并自行负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