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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变成了妻子,法官判决借款仍需偿还

作者:欧见凤  发布时间:2016-02-29 20:28:50 打印 字号: | |

家住兴安的王某与吴某两人系初中同学,伍某在婚前向王某借款40000元,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王某遂向法院诉请要求吴某偿还借款,面对两人复杂的关系,我院法官明断是非,理清关系后,判决吴某仍需偿还王某的借款。

原来,吴某在与王某结婚前,有过一段不幸福的婚姻,为结束与前妻的不幸,吴某诉讼离婚,但需补偿前妻,无奈吴某找到了高中同学王某借款,双方约定:王某于2013年6月24日借款40000元给吴某,吴某出具借条一张,吴某在借条中保证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如不能按时归还,则变卖房产偿还借款。

吴某与前妻离婚后,开始对王某展开追求,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于2014年8月20日登记结婚。由于缺乏日常了解,婚后吴某脾气暴躁的本性暴露无遗,对王某经常拳脚相向,致双方关系不合,最后双方分居。面对吴某,王某心灰意冷,她想到了离婚。但想起吴某还欠自己钱,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

    我审理后认为,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与吴某虽是夫妻关系,但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前,且有吴某的《借条》为凭足以认定。本案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某要求吴某归还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原、被告虽属夫妻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原告借给被告的40000元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也未约定,故王某要求吴某偿还借款并无不当,判决吴某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张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