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机动车数量的上升,随之而来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频发,鉴于此类案件涉及人多、争议大,影响广的特点,我院为处理好该类案件,强调“四个注意”办好“交损”案件,以减少当地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彰显司法为民理念。
一是注意未交纳交强险肇事车辆的赔付问题。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如机动车,尤其是摩托车、三轮车未按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纳交强险的情况,根据该法的规定,此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参照交强险的相关赔偿原则和最高赔偿限额进行赔付即由肇事车辆车主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二是注意特殊情形下,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标准进行赔偿的问题。在现今,许多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务工,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计算赔偿标准又不统一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白总计算赔偿的问题,办案法官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应在具体案件中核实好与计算标准相关的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地、消费记录地等客观因素,确定具体案件中应该适用哪种标准,以计算损害中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三是注意多个“交强险”交叉案件的赔付问题,在道路上行驶,经常会出现几辆车子连环相撞的状况,这种情况下,车辆的责任及赔偿问题就会变得很复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的规定,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有多个车辆投了交强险,造成了人员的损害,而这些保险公司又不是同一家公司的,损害费用的赔偿应由几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平均分配。
四是注意案件是否存在不计免赔的情形。不计免赔险是指:经过特殊约定,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把本应自行承担的金额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的一种商业附加险。在具体的审判实务中,法官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是否有提示、说明义务、义务的对象是否限于投保人本人、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该项义务的问题。弄清楚这些问题,才能划分好保险公司及投保人的责任及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