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律师同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他们之间既是一脉相承的,又息息相关的。他们同是法制乐曲的弹奏者,是法制社会和谐音符的谱写者,他们虽然职责不同,角色各异,但却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因此,建立新型健康的法官律师关系不仅是新时期法院自身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更是提升司法队伍公信力的迫切需要。基于此,我院在新时期注重建立他们之间的新型健康关系,并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是制度保障,促发展。制度是法官与律师开展日常工作的前提条件,也是理顺他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关键。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法院的司法独立制度和律师的执业保障制度,促进法官与律师新型健康关系的建立。法院系统应独立于立法,行政机关,同时改革法院的财政拨款制度,取消法院的行政级别制度,避免司法行政化,这样,法院系统才能真正做到司法独立。而律师的职业保障制度有利于保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律师平等的与法官进行交流,因此完善这两种制度有利于法官与律师新型健康关系的建立。
二是建桥梁,促交流。为增进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交流,兴安法院积极探讨交流渠道,可以借助法官与律师协会等法律工作者的交流平台,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开展相互评议活动、专家研讨、青年人才培训等活动,共同分享法学前沿资源,共同探讨、研究相互关心的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提升法官与律师的业务能力的同时,增进交流,促进理解,加深友谊,以实现资源共享,社会共进。
三是以诚相待,促和谐。法官与律师虽然职责不同,在法庭上站在不同的席位上,扮演者不同的角色,但他们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诚信是人们安身立命之本,法官与律师业不例外。司法队伍的构建,离不开学术界与律师界的鼎力支持,因此,如果律师与法官及法院的对立,那法律就无法健全。律师与法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诚信意识,以诚相待,携手共进,共同服务好当事人,共同构建法制社会和谐音符。
四是相互监督,促共进。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坚持各司其职,相互监督。法院在制定相关审判业务指导文件时,可广泛征询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他们的监督;律师协会在制定相关律师执业规则和业务指导规范时,可根据需要听取法院的意见。律师发现法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反映或举报,要求追责。法官同样也可以将发现律师存在的问题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反映,并提出司法建议。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法官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若干规定》,使其更具体、更容易操作,更容易落实,这对新时期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很有建设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