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卫站认为其工人唐某不守规章制度将其解聘,环卫女工不服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双方仍不服分别起诉至法院。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及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3年8月1日,唐某通过人社局考试招聘到环境卫生管理站从事开垃圾车的工作。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4年7月31日,工资每月为1530元,环卫站没有为唐某缴纳失业保险。2014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2015年1月30日,环卫站下发《关于不与唐某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认为唐某违反其工作规章制度,不再与唐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唐某认为环卫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损害了其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责令环卫站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失业救济金。
法官经过给环卫站反复释法明理,讲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使环卫站自愿撤回了劳动合同案件的起诉。同时,经过辨法析理,说服了唐某,最终促成了唐某与环卫站达成环卫站支付唐某经济赔偿金、失业救济金共计4000元的协议,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取得了一举两得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