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没错,很多时候,我们往往因为自己冲动逞一时之快而惹下大祸。家住兴安的阳某就是因为冲动而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了污点。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被告人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原来,在2014年7月4日16时,湘漓至界首二级公路的施工方正在施工时,附近某村村民出来阻止修建。负责该路段调解工作的湘漓镇政府工作人员毛某某、杨某某、秦某某三人,接到消息后火速赶赴该村做调解工作。
到达事发现场后,毛某某及杨某某、秦某某向阻止施工的阳某某及其家人做思想工作。了解到阳某某是希望施工方先为其家门口铺设柏油的情况后,毛某某先表明了身份,然后向阳某某分析了不按照其方法是施工的原因,希望他能以大局为重,并告知其阻止施工的严重性。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人阳某(阳某某的孙子)以毛某某言语中不尊重阳某某为由持刀追砍毛某某,阻碍毛某某依法执行调解工作。毛某某在躲避被告人的追砍中不慎摔倒,导至其头部严重受伤。被告人阳某见毛某某倒地受伤,便立即逃离现场。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阳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阳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由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阳某也因自己的“愚孝”行为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