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欠员工巨额工资后逃逸,员工起诉至法院,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石某是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公司资金出现问题,石某拖欠80名管理人员工资856407元,拖欠564名季节工工资348140元。在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4年7月、9月对其两次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后,石某仍不悔改,不仅不支付职工工资,还干脆玩失踪,已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钱。
我院审理后认为,石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石某当庭认罪,且已将所拖欠工资全部付清,有悔罪的表现,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