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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完善“四机制”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
作者:张萃  发布时间:2016-03-03 15:50:4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兴安县人民法院承办了桂林两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会,完成27名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和宣誓等工作。同时,该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575件,占到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结的704件案件中的81.68%。2016年,该院将继续健全完善陪审员参审和培训等机制,保障陪审员充分发挥特长,具体做法如下:


 完善选任机制,突出广泛性


该院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完善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以及随机抽取选民相结合的方式,从涵盖法律、教育、医疗、金融、管理、工商、信息技术等各行业和组织中选拔和抽取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群众担任人民陪审员,以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截止目前,该院人民陪审员共27人,其中,党政机关干部6人,村委会、妇联、居委会等基层干部9人,企事业单位5人,其他各行各业7人。


完善培训机制,突出实效性


该院将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列入法院的教育培训规划,要求每年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学习不得少于3次,参与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课时。将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职业道德、庭审工作流程、庭审行为规范作为基本的培训内容,采取法律讲座、专项培训、庭审观摩、主题活动、参观学习等方式,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养、调解、评议案件能力。2015年,该院共组织人民陪审员培训5次。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互评考核制度,人民陪审员对法官审判工作情况给予评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到庭准时情况、参与庭审状态、调解及评议案件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分,年终对各项评分进行统计、汇总,评选出年度优秀人民陪审员。


完善管理机制,突出规范性


该院制定了《兴安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条例》、《兴安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的规定》,要求人民陪审员签订《兴安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前承诺书》,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同时在审管办下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统一管理人民陪审员的相关事务。按照记录严肃、规范合理、考核科学等要求,建立陪审员个人信息和参审案件情况的电子档案,做好陪审工作台帐,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做到每案一记,每月一报,每年一总,使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次数、庭审综合表现清晰明了,为人民陪审员的综合评比提供主要依据。


完善保障机制,突出积极性


  该院专门为人民陪审员经费开支、工作津贴在法院办案经费预算下设立“人民陪审员费用”科目,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并依据物价涨幅和社会发展情况定期调整经费数额。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庭审和评议权利。开庭前,按时通知陪审员阅卷,让陪审员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开庭中,采取“同等权利与义务”,鼓舞陪审员就案情发问,查明案件真相;合议庭评议时,在法官的主持下,优先让陪审员发表意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公正裁判。同时,在年终考核时,对工作突出的陪审员给予精神、物质等奖励,从各方面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罗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