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时贪念,全州县的黄某在拾得银行卡后到自动柜员机取走失主6000元。近日,我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罪,黄某因冒用他人信用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12月21日上午,黄某在全州县某乡镇一公路边,拾到唐某遗失的塑料薄膜袋,内有两张银行卡并附有密码。次日早晨,经过一夜辗转反侧的黄某,持拾得的银行卡到兴安县界首镇一银行自动柜员机分3次取走卡内人民币6000元。后黄某得知失主在寻找遗失银行卡后,便通过全州某乡干部将两张银行卡及6000元现金退给了失主唐某。唐某对其表示谅解。事后,黄某主动到兴安县公安局界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我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己主动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法理评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是指适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