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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水电摔伤求赔偿 当事人主动履行把案结
作者:尹冬妮  发布时间:2016-03-04 16:41:42 打印 字号: | |

阳某某是一名包工头,他承包了林某某房屋的水电安装工程后,雇请蒋某某与其共同施工,并安排蒋某某负责钉线槽。2014年1月21日这天,蒋某某站在木梯上施工时因木梯打滑,导致其从木梯上坠地,造成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及股骨上段骨折。蒋某某受伤后被送至界首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7天。住院期间,阳某某支付医药费2000元,林某某支付医药费1000元。后因治疗费问题,蒋某某起诉至兴安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4614元。经兴安法院审理,最后判决阳某某赔偿18000元(不包括此前已付的2000元),林某某赔偿2000元(不包括此前已付的1000元)。判决生效后,林某某当即支付了赔偿金,而阳某某拒绝赔偿。于是蒋某某以阳某某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立即向阳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如若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法院不仅会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也会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严重一点还会司法拘留15天,这些措施之后仍不主动履行,法院将追究拒执罪。阳某某听后,态度非常配合,表示愿意支付赔偿金。


 3月1日,阳某某主动将18000元案件执行款缴入法院执行款专户,下午,蒋某某领取全部案款,案件顺利执结。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罗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