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汤某某是同村的村民,两人的责任山相邻。2011年4月23日下午,汤某某在自家的责任山炼山时,不慎造成森林火灾,因唐某的责任山与其相邻,于是也跟着遭了秧,被死了大片毛竹和杉树。为此,就赔偿问题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都未得到和平解决。2011年7月,唐某将汤某某一直诉状告至兴安法院,要求汤某某赔偿经济损失77078元。经兴安法院审理,判决汤某某赔偿唐某经济损失67078万元。虽然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但汤某某仍心有不服,拒绝支付赔偿款。无奈之下,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以汤某某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移送执行局后,承办法官本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态度,向汤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宽限给汤某某3天时间自动履行赔偿义务。谁料3天期限已过,汤某某仍拒绝赔偿,承办法官只好再次与汤某某联系,并告知他,如果还是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话,法院将采取强措施,同时将兴安法院判处的一起拒执罪案例说给他听。第二天,汤某某主动来到法院,请求法院暂缓采取强措施,表示愿意履行赔偿义务,但手头确实较为困难,能否适当减少一部分。之后,承办法官向申请人传达了汤某某的意思。
3月2日,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唐某和汤某某一起来到法院,就赔偿问题进行协调,经过调解,双方都有所让步,最后由汤某某一次性支付60000元,其余唐某放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下午,汤某某按照协议内容主动将案款转入兴安法院执行款专户,唐某如愿领取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