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和唐某是很好的朋友,2013年8月24日,文某某因需要向杨某借款4万元,由唐某提供保证担保,该笔借款约定于2013年11月24日还清,如逾期则每天按借款总额的2%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后,文某未按照期限履行债务。因唐某提供了担保,于是杨某要求唐某替文某偿还。2014年4月8日,唐某替文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4万元及违约金9600元。偿还该笔债务后,唐某多次找到文某追偿,但文某都拒绝给付,唐某这才起诉至兴安法院。经兴安法院审理,认为文某与唐某是保证合同关系,唐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作为债务人的文某追偿,因违约金已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四倍,故判决文某偿还唐某代为清偿的借款4万元。判决生效后,文某不仅不偿还债务,还更换电话号码,躲避债务,唐某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唐某提供线索说文某是铁路工人,单位有为其交纳住房公积金,为了这条捷径,承办法官赶紧前往兴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无结果后,又前往桂林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但仍未查询到文某的交纳记录。无奈之下,承办法官只能退而求其次,看能否查询到文某的工资账户。刚开始查询时,发现文某虽有多个账户,但账户上都没有存款,也无法确定哪个是他的工资账户,为了避免漏网之鱼,承办法官将其所有账户都进行了冻结。没想到,冻结这些账户之后,文某竟主动打来电话与承办法官联系。经过承办法官做思想工作,文某同意露面解决该案。
3月3日,文某和唐某一起来到法院,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每月扣划文某的工资偿还债务,直至还清为止,唐某则放弃利息,至此,一起追偿纠纷案和解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