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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屋归属,事后反悔强占房屋成侵权
作者:欧见凤  发布时间:2016-03-07 20:07:57 打印 字号: | |

因感情不和,姜某(男)与秦某(女)协议离婚,并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分割给秦某后姜某反悔,并强占房屋,近日,我院审结这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姜某因非法侵占房屋被判停止侵权。


秦某姜某于2009年10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1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同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载明:位于兴安县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及房内所有家具、家电归秦某所有。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离婚后,秦某多次要求姜某搬出自己的住房,都遭到姜某的拒绝秦某为维护合法权益,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姜某停止侵权,并搬出涉案房屋。姜某辩称,涉案房屋是婚后夫妻共同借款及贷款购买的,借姜某父母达11万元债务没有清偿。秦某用欺骗手段与其签订“离婚协议”承诺补偿15元用于偿还借款,才同意离婚的。事后秦某又不履行承诺,所以姜某才不搬出该房屋。


兴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姜某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未违反我国法律及现行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己自愿登记离婚。因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秦某依据与姜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己将涉案变更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依照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涉案变更之日起的全部产权归秦某所有,属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姜某应在离婚后的合理期限内搬出该房屋。现姜某仍居住在该房屋内,侵占了秦某的财产,损害了原告对其合法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姜某辩称秦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采取欺诈行为骗签订协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姜某搬出涉案房屋,停止侵权。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张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