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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以抢盗养吸,作案六起被判重刑
作者:张萃  发布时间:2016-03-08 11:14:56 打印 字号: | |

为了赚取毒资满足毒瘾,曾有前科的岳某再次以身试法,3个月内疯狂实施抢劫、盗窃6起,最终被判重刑。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岳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已有前科的岳某依然不知悔改,为了获取毒资,继续实施抢劫、盗窃行为。


2015年3月份的一天21时许,岳某窜至兴安县银杏广场万里巷5号楼下躲藏,采取胁迫、殴打的方式抢劫唐某人民币400元。


2015年4月21日21时30分许,岳某窜至兴安县城“圣龙山庄”小区内,采取胁迫、殴打的方式抢劫陆某人民币900元。


2015年5月7日凌晨2时40分许,岳某窜至兴安县城“泽霖宾馆”,持自制钢管,抢劫该宾馆前台柜台,并恐吓该宾馆服务员及保安不要多管闲事。因前台柜内没有财物,便迅速逃离。


2015年5月9日21时许,岳某窜至兴安县城“圣龙山庄”小区3栋1单元楼下,盗窃莫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建设牌黑色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总价值1547元。


2015年5月15日23时30分许,岳某窜至兴安县城新广场分水巷。尾随吕某,趁其开门时,采取殴打、胁迫的方式抢劫吕某人民币2000元。


2015年6月7日20时许,岳某窜至兴安县城“圣龙山庄”小区内,持自制钢管,采取殴打、胁迫的方式抢劫刘某甲,后被人发现逃走。


岳某共实施抢劫五次,盗窃一次,共得赃款4847元。


 法院审理认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岳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岳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岳某共实施五次抢劫作案,其中有二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岳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家属已为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岳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岳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罗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