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的兴安县农民张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近日被兴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张某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8月8日16时许,张某搭乘彭某租来的车牌为桂CS5000的起亚轿车从兴安县行驶至柳州市拉堡镇,在该处被告人张某向一男子购买氯胺酮1017.8克,海洛因348.4克,其后又携带前述毒品搭乘彭某驾驶的起亚轿车返回兴安,在22时许被公安民警在兴安南高速公路收费站当场抓获,并将前述毒品扣押。后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新明运输的1017.8克毒品检出氯胺酮,348.4克毒品检出海洛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仍不思悔改,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将毒品氯胺酮和海洛因自柳州市拉堡镇运至桂林市兴安县,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法官评析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