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山和林武为同村村民,两人农田相邻,为了农田的排水问题两人各执一词,关系紧张,甚至大打出手。近日,兴安法院审结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林武因侵害林山的身体健康,被判赔偿林山各项经济损失两万余元。
2014年6月18日早,林山与林武两人因排水问题出现争执,本村村干部出面处理,也未能得到解决。当天中午,林山因下大雨到责任田塞水,因排水问题再次与林武发生争执。争吵中,林武拿起石头将林山头部打伤。林山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挫裂伤。后经鉴定,林山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我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林武以石头打伤林山头部致其受伤,侵犯了林山的身体权、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林武应对林山受伤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林武用石头打伤林山,是林山受伤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林山在本村干部处理塞水问题后尚未处理清楚情况下,未经村干部协调,未与林武协商,即单方进行塞水,以致与林武再次发生争执,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考虑由林山自身承担20%的责任、林武承担80%的责任,故林武应赔偿林山各项经济损失的80%即216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