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兴安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5件,审结34件,同比分别增长13.70%、38.34%,审结率为97.14%。该院始终坚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依法行政,从细化措施入手,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了地区的和谐稳定。
强化诉前引导,落实立案登记制。该院通过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咨询台、张贴行政诉讼说明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诉讼指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避免行政诉讼中出现主体不适格、诉讼请求不明确或未经申请复议前置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庭审效率。同时为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大力畅通行政诉讼救济渠道,不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任何限制诉权的“地方政策”,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积极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唐某某诉被告兴安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中,根据2015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主动出庭应诉,直面行政相对人的疑问和不满,推动纠纷圆满解决。同时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办法》,通过对行政首长出庭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将出庭应诉和判决执行情况纳入综合考核的方式,营造了良好的行政诉讼环境。
强调化解实质争议,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该院努力引导当事人以和解方式解决行政纠纷,建议行政机关主动变更行政行为,使原告自愿撤诉。2015年,该院经协调后原告撤诉案件11件,占结案总数的31.4%。同时强化判后答疑工作,面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疑问,做好解答释明工作,一经发现存在矛盾激化苗头或上访隐患的,及时启动化解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2015年,该院受理涉信访行政诉讼案件4件,全部息诉罢访。
监督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指导。该院通过开展行政执法知识讲座、举办座谈会、进行案件回访、提出司法建议等丰富的形式,强化对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指导,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加强行政机关依法应诉能力和执法水平。2015年,该院到行政机关集中讲座6次,进行案件回访3次,提出司法建议5条,收到整改回复7条,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