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一男子非法持有枪支用于葡萄园赶鸟,不料却被村民举报,招来了刑罚。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该男子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王某今年33岁,兴安县人,小学毕业后便在家务农。2014年底,王某在兴安县三将军铜像后面一家五金店购买了一支改装的射钉枪,之后一直将该枪放在家中,并用于葡萄园赶鸟。2015年11月30日,兴安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王某家中将改装的射钉枪查获。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缴获的改制射钉枪属火药枪,能正常击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对被告人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评析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非法持军用枪支一支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