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一男子容留多名“毒友”在自己所开的酒店房间里吸毒,因触犯刑律,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龚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龚某于1976年3月出生于兴安县的一个农民家庭,由于家境贫寒,其刚读到小学五年级就缀学在家,后离家到兴安县城打工。因整天混迹于社会,便广泛结交了一群吸毒的朋友,有一次还容留四名“毒友”在自己所开的酒店房间里吸食毒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龚某在兴安县县城某酒店为朋友张某等人开了一间房,被告人龚某将所开房间的实际使用权移交给张某,并容留张某、唐某、杨某、王某4人在房间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次日1时许,被兴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氯胺酮4.7克。经现场检测,张某、唐某、杨某、王某的尿检结果均为氯胺酮阳性。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四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龚某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龚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评析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主动为他人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情形有: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