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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恩求报怒生谣,伤了亲情又赔钱
作者:欧见凤  发布时间:2016-03-15 21:11:49 打印 字号: | |

甘敏与姑姑甘平本身是关系亲密的姑侄,但因不满甘敏父母不转让共占土地份额而迁怒甘敏,姑姑甘平采用张贴小字报等手段毁损甘敏的名誉和形象,使甘敏身心受到伤害,近日,我院审结这起名誉权纠纷,甘平因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判赔偿精神损失及张贴声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甘敏是甘平哥哥收养的女儿,两人系姑侄。2013年3月6日,因不满甘敏父母不转让共占土地份额问题,甘平到甘敏单位与其发生吵架,继而引发斗殴。拉扯中甘敏被打伤,后院治疗7天,被诊断为1、轻型颅脑损伤,2、头皮挫伤,用去医药费2069.2元。


甘平致甘敏受伤后不仅不是悔改,反而愈演愈烈,其打印了一些含有侮辱字样的小字报如“甘敏恩将仇报,狼心狗肺”“某某单位收费员甘敏恩将仇报,狼心狗肺”,张贴在甘敏居住处及工作单位的多处墙壁上。张贴小字报后不久甘敏自觉不妥将小字报拆除。


斗殴事件经当地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双方达成协议即甘平赔偿甘敏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700元。甘敏认为甘平多次到其工作场合辱骂殴打其,干扰其工作,致使其身心遭到伤害。甘平的行为已对其构成名誉侵权,故起诉请求判令甘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甘平辩称,其张贴小字报是事实,但小字报的内容是真实的,其没有歪曲事实真相,只想让人知道甘敏违背良心不讲道德受舆论谴责。甘敏在派出所调解打架案件时,已表示不追究其的任何法律责任,且甘平的行为没有给甘敏的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兴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甘平以泄私愤为目的,用小字报的形式,以揭示两家私事为主要内容,在甘敏的居住、工作区域墙壁上张贴,其宣扬行为贬低了甘敏的人格价值,给甘敏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鉴于甘平宣扬的内容为两家庭琐事,被告张贴小字报后不久自己拆除,法院酌情判甘平赔偿甘敏精神抚慰金2500元。甘平的侵权行为给甘敏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已经停止了对甘敏的侵权,甘敏诉请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张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