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某物业公司是一家合法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等级为三级。2012年7月5日,物业公司与兴安某小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合同签订后,该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胡某某是该小区的业主,2011年入住,但是从2012年8月开始,胡某某只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却从来不交纳物业费、公摊水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物业公司多次将催缴单粘贴到胡某某家门上,胡某某均视而不见。催缴无果后,物业公司起诉至兴安法院,要求胡某某支付物业费等1982.5元。
经兴安法院审理,判决胡某某支付物业费等1835.35元。本以为判决生效后,胡某某会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但是胡某某仍然拒绝支付,于是物业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阶段,承办多次与胡某某联系,但都打不通电话,为了程序合法,承办法官亲自前往胡某某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几次前往都没人在家,承办法官只有将这些材料粘贴到胡某某家大门上,留置送达。然而自动履行的期限已到,胡某某仍没有与承办法官联系。既然有台阶不下,那就休怪法院不留情面。于是承办法官获取胡某某身份证号码后,立即在执行查控系统上对胡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俗话说来得早不如来得巧,刚好查询到他其中的一个账户上有1900元,承办法官当即赶往银行将这笔钱扣划至兴安法院执行款专户。
3月14日,物业公司领取了全部案款,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