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建筑公司承包了兴安某小区的建筑工程,然后该公司又以融资合作的方式与张某某合作,双方签订了融资合作及担保协议书,之后张某某就将小区的木工(装模)、泥工(砌墙、抹灰)、混凝土浇筑发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陈某某个人,双方签订承包协议书,然而陈某某又将砌墙劳务转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某某、胡某某和季某某,双方也签订了承办协议书,于是为了尽快完工,刘某某、胡某某、季某某聘请蒋某某等11人为其工作,砌墙工作完成之后,刘、胡、季三人支付了蒋某某等11人工资28500元,还欠工资50825元,蒋某某等人多次催讨无果后,前往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经过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发现该建筑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拨付给了融资方张某某,张某某拿到款项后没有发放给农民工本人,而是将工资支付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陈某某个人,陈某某拿到民工工资后只发放了一部分,另一部分却迟迟不予支付。所以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该建筑公司违反了民工工资相关规定,于是作出处理决定书,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蒋某某等11人工资50825元。
很快,处理决定书的履行期限已过,该公司仍然未履行给付义务,于是蒋某某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因该案涉及民工工资问题,承办法官非常的重视,当即前往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公司的法人表现出事不关己的态度,认为他们已经拨付了工程款,要拿钱也应该去找陈某某,承办法官见被执行人如此不配合,回到办公室后立即在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了该公司的财产信息,发现其对公账户有财产的情况下,立即对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后将该笔款项扣划至了兴安法院执行款专户。
3月15日,蒋某某等11人一起来到法院,领取了他们的辛苦劳作得来血汗钱,拿到钱的民工们对兴安法院的干警们频频称赞。